参考消息

上海发布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指导意见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的非主要人员,虽然犯罪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但到案后积极(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近日,上海公检法三家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中表示,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主要实施者,应当重点打击,从严惩处。但《意见》同时也表明,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主要实施者以外的人,虽然犯罪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但到案后积极(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尽力弥补本人行为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同时,《意见》中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进行了区分,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包括:

(一)虚构经营业务或者故意作夸大宣传的;

(二)明知集资参与人返利过高,或者招揽业务提成比例过高,不符合一般市场行情的;

(三)明知单位业务亏损,仍通过高息揽存等方式归还单位债务的;

(四)曾在其他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被查处或取缔,之后又从事相同业务的;

(五)曾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工作,具有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参与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形。

此外,《意见》中也提到了,在多人参与、分工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中,原则上应当区分主从犯。其中特别提到,除了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以外,积极参与犯罪的主要实施者,以及明知非法集资性质而出资入股的主要获利者,也应当认定为主犯。

而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意见》中也表示,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方式非法集资,其中含有向亲友吸收的资金的,应当计入犯罪数额。对于行为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投入的资金,可不计入犯罪数额,但应当优先用于赔偿其他集资参与人的财产损失。

对于追缴集资参与的非法受益,《意见》中表示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被告人(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业务员),应当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退赔责任,除应当依法追缴其获取的佣金、提成等违法所得外,还可以责令在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