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消息

交易所伪造政府批文行为曝光

 2016年6月28日消息,自6月中旬湖南省交易市场协会发布关于沥青等原油衍生品退市、天然气上市的相关文件后,一时间市场猜疑不断。

  许多投资者纷纷猜测,天然气或许是继原油之后另一个投资宠儿。就在人心惶惶之际,近期接连看到了许多交易所关于是否下线原油及衍生品的“公告”,下面我们来一辨真假。

  地方交易场所由于数量众多,同质化严重,发展存在严重的冲突和竞争,近期多起好事者或是恶意者伪造政府批文、行业协会的文件或交易场所的文件,也许行 业法盲好事“娱乐消遣”或是有人蓄意破坏交易场所的正常发展。其中湖南省交易市场协会发布相关文件后,被好事者PS伪造成多个版本,辽宁、山东省文件,而 辽宁省和山东省根本未成立行业协会。而上周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一例伪文件(公章中出现破绽漏掉“资源”二字),交易所公章也模糊不清,PS痕迹明显。

  近期交易所伪造政府批文行为曝光

交易所伪造政府批文行为曝光

  对于伪造印章混淆视听,导致交易商对平台的质疑,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发布以下通告:

交易所伪造政府批文行为曝光
交易所伪造政府批文行为曝光
交易所伪造政府批文行为曝光
交易所伪造政府批文行为曝光

  也许有部分人仅仅是好事者,并未完全恶意,但是其一定是法盲,中国法律条款中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也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 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 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应当立案。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以下为交易场所中伪造政府印章及批文二起案件,希望行业内的法盲能够作为警示。

  案例一:海南某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总经理伪造省政府印章及批文招商获刑

  海南一公司总经理宁某为扩大公司社会影响力,开展招商业务,通过互联网下载外省国家机关公文,并以下载的外省国家机关公文为蓝本伪造私刻国家机关印章、海南省政府公文。10月19日,南海网记者获悉,龙华区法院一审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宁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11月13日,宁某(现年29岁,湖南邵阳人)与王某豪注册成立海南某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王某豪占公司5%股份并出任法定代表人、宁某占公司股份95%并出任总经理。

  宁某为了扩大公司社会影响力,开展招商业务,于同年12月份的一天,在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通过互联网下载了湖北省人民政府的《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湖北某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的批复》,以该批文内容为蓝本,伪造了海南省人民政府的《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海南某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琼府函【2013】121号)。

  次日,宁某在海口市汽车南站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找他人伪造了一枚“海南省人民政府”印章,后其到海口市国贸大道海涯国际大厦对面的打字复印店将伪造的海南省人民政府的《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海南某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琼府函【2013】121号)打印出来并加盖该枚“海南省人民政府”印章。

  同年12月底的一天,宁某将伪造海南省人民政府的该批复文件交王某豪到海口市国贸大道海涯国际大厦对面的打字复印店彩印三份,一份交王某豪用于招商,一份交宁某辉扫描后上传到该公司网站的主页上。

  2014年3月28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玉沙路某酒店抓获被告人宁某。同年3月31日,公安民警对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24号海涯大厦海南某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进行搜查,缴获宁某伪造海南省人民政府的假批文一份及被告人宁某用于伪造政府公文的笔记本一台。

  经公安机关向海南省人民政府调取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函【2013】121号公文核实,该公文内容非《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海南某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 司的批复》。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海南某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琼府函【2013】121号)上的“海南省人 民政府”的印章印文系伪造。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宁某目无国法,为谋私利,故意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一份、印章一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案例二:“安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冒充安徽省政府金融办批文,搭建电子交易平台,诱骗受害人从事农产品投资获刑

  2013年11月,安徽省政府金融办接到多起市民咨询和投诉“芜湖海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随后发现“安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冒充省政府金融办批 文,在互联网上搭建“农产品电子交易平台”,诱骗受害人从事农产品期货交易投资,并以投资亏损的方式诈骗受害人的巨额投资款。公安厅接省金融办的报案后, 指定芜湖市公安机关管辖,芜湖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确定案件代号为“11.05”。

  经查,“安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只是一个虚拟注册成立的空壳公司,其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公司法人代表、办公地点均为虚假信息。该公司在工商的注册资料 显示: 2013年8月9日在工商局开发区分局登记设立。公司股东两人:李俊海、林剑雄,出资额为500万元,经进一步侦查发现两个股东也均为假冒的他人身份。

  经专案组深入侦查发现,该公司实际从事的是以农产品现货交易为名的网络诈骗活动,在网络交易中非常活跃,且涉案金额多达2500万元。12月4日,专案组在将该公司的网络服务器扣押,固定了相关证据,并通过多种方法侦查得知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活动地点为江苏靖江市。

  12月10日,专案组赶至江苏,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一举抓获了唐某、吴某等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唐某交代:2013年8月 初,其与另外两名广东籍嫌疑人“刘飞”、“陈俊”一起到安徽以他人的名义注册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开设网络交易平台,至案发时非法盈利300余万元。随 后,专案组综合多种技术手段,迅速明确了“刘飞”、“陈俊”等人的真实身份和活动范围,时至2014年2月,专案组分别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孙某(化名“陈 俊”)、潘某某(化名“刘飞”)、吴某等人在山西、广西、江苏等地抓获。至此,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案件圆满告破。

  犯罪嫌疑人唐某、吴某伙同潘某某、孙某、张某成立了网上虚拟交易平台,并伪造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办的批文,通过代理公司在芜湖市工商局注册成立“芜湖 海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同时在互联网上搭建“海迪农产品电子交易平台”,让受害人误以为其是正规公司,有很大的欺骗性。嫌疑人日常通过代理公司和网络推广等方式招揽客户,一般 代理公司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再雇佣人员以打电话、聊QQ等方式以介绍农产品期货交易投资为手段诱骗受害人上当。